樊少皇遭入稟追400萬人民幣 債主稱樊少皇借錢離婚最後用作買樓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5/24 17:00

最後更新: 2020/03/06 13: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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樊少皇遭債主入稟追討400萬元人民幣。

影星樊少皇遭債主入稟指,樊於2013年經友人向債主借出400萬元人民幣(約454萬港元),作為樊離婚之用,並承諾於半年內清還。債主指樊其後一直沒有還款,多年來只歸還部份利息,債主追討樊還款時,樊更否認曾借款。債主指樊以欺騙手段獲得款項後用於置業,遂入稟要求樊歸還400萬元人民幣,以及禁制他出售物業,並須交代所借款項用處。

原告周軍英,答辯人樊少皇。入稟狀指,原告於2013年5月經友人蔡銘森向樊借出400萬元人民幣作離婚用,並承諾於半年內還款,每月付息4%,即每月付利息16萬人民幣(18.2萬港元),悉數不遲於2013年11月23日歸還。原告並與兩人簽訂借據,由蔡作為擔保人,原告指當時兩人均出示香港身分證,並於借據上印有指模,原告其後轉帳400萬人民幣予蔡。

原告指樊及蔡沒有如期歸還本金,只於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間,歸還利息共13個月,至2016年初再歸還利息200萬港元。至2016年8月,蔡代表樊與原告見面,著原告不要向樊採取法侓行動,並表示於2016年9月可向原告歸還樊所借的款項,並連同蔡向原告借款一併償還,蔡並開出835萬港元支票,惟該支票最後並不兌現。

入稟狀續指,原告要求樊還款期間,樊否認曾收過400萬元人民幣,並指該筆款項是存入蔡的帳戶。原告其後發現樊於2014年4月於將軍澳買入兩個共值逾740萬元物業,原告指樊作出虛假陳述及以欺騙手段獲得款項用作置業,要求樊歸還款項,並禁制他出售物業及須交代所涉款項用處。

資料顯示,原告早於2017年曾入稟向樊及擔保人蔡銘森追討連本帶利共835萬元。